新的反傾銷條例于6月1日起正式實施。此前,我國曾于1997年頒布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》,加入世貿組織后不久我國即對該條例進行了修訂,并于2001年11月頒布了修訂后的反傾銷條例。于6月1日起實施的新的反傾銷條例是對以往條例的再次修訂。
新條例對以下內容進行了修訂:一是統一了反傾銷調查機關,反傾銷調查由商務部負責。二是增加"征收反傾銷稅應當符合公共利益"的規(guī)定,"終裁決定確定傾銷成立,并由此對國內產業(yè)造成損害的,可以征收反傾銷稅,征收反傾銷稅應當符合公共利益。"三是增加有利于追溯征稅的措施。對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之日前90天內進口的產品追溯征收反傾銷稅時,可以對有關進口產品采取進口登記等必要措施,以便追溯征收反傾銷稅。修訂后的條款使追溯征稅更具有可操作性,對初裁前的突擊進口更具威懾力。
提示:新條例建立在外貿法的基礎上,符合世貿組織有關規(guī)則,它的頒布實施,將為維護公平競爭的貿易環(huán)境和國內產業(yè)合法權益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。紡織企業(yè)應熟諳此條例。